第一条 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是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党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有关精神,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党建和业务共同发展,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机关党委开展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筑牢思想根基,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始终,推动党建与业务同向发展。
(二)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注重党建和业务融合的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坚持步调一致,落实“三全育人”要求,把党建工作贯彻于管理和服务学校和师生全过程。
(四)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推动本实施意见正常实施并不断丰富发展。
第三条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以党委会、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等形式,开展政治学习教育,加强党员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提高对党建与业务深入融合的认识水平,确保思想统一,目标同向。
第四条 加强综合学习,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和业务需求,大力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充分增强学习成效。
第五条 理论联系实际,着力推进学以致用。要立足工作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短板和弱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充分发挥党委会、中心组、党支部理论学习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党员干部在实践中运用和检验所学知识,将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领导工作的本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党建与业务同谋划。党支部要做好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的顶层设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需经党支部讨论,确保党建与业务“一盘棋”。
第七条 党建与业务同部署。党支部要同步推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安排。在具体的工作主题、工作方式、人员安排、时间安排上,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支委会、党员大会等,统筹部署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
第八条 党建与业务同推进。同步对谋划和部署的工作任务进行推进,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党支部书记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以身作则,坚持两手抓,同时抓,统筹抓,做好督促和指导。组织党员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讨论,形成愿景共谋、路径共商、资源共享、难题共解的党政协同机制。
第九条 党建与业务同考核。机关党委对各支部谋划、部署、推进工作成效进行检验并提出改进意见。每年开展支部书记述职评议,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将党建与业务深入融合工作纳入评议范围。支部每年开展党员评议工作,将业务工作纳入到考核指标中,使党员干部在日常工作认识并体现出自己的身份,在业务工作中冲在最前面,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业务工作更好的开展。
第十条 围绕业务定位,完善党建组织结构。机关党支部一般以单独业务部门为单位,按照党章要求,建立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职能部门正职担任,并按要求参加学校党委和业务线上线下培训。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纪律严的工作人员担任支部委员,建设一支优良的党务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 加强对非党员特别是青年教职工的教育培养,将综合素质好、品行作风正、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人才发展到队伍中来,加强本支部和部门业务科学发展的“造血”功能。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要注重职能定位,把握好党建与业务工作的关系。通过创建实施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增强各支部党建与业务融合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各支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党建与业务融合为主题的支部书记讲党课活动,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工作大讨论活动,使支部书记自觉将党的理论用于指导党建与业务工作的开展,把“学”与“做”有机统一起来。
第十六条 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突出党组织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三全育人”“服务师生”“工作纪律”“推进业务流程再造”“提升业务能力”“作风能力建设”等方面的引领和监督指导作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各支部应根据学校和机关党委的工作安排,自主创新开展与部门发展紧密相关的有特色的主题活动,通过党建工作带动业务工作,促进业务工作;通过业务工作使党建工作有所依托、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