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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部机关党委会议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22   点击量:  

 

第一条 机关党委实行委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议成员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2.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机关党费使用等问题。

4.讨论、审批机关党委所属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

5.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6.研究和部署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7.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8.研究机关工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讨论决定须由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机关党委会议事规则

1.机关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机关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做出决定。

3.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向机关党委书记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有具体意见建议,可在会议之前形成书面意见,委托会议主持人代为表达。

4.党委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出席人员围绕相关议题内容发表意见。

5.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决策或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在会前通知党委委员,提交会议讨论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争取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

6.机关党委会对需要做出决定的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计入票数。

7.党委会议讨论和表决时,如果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8.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议题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9.机关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机关党委印发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机关党委会议决策的执行

1.党委会议记录应当全面、规范、准确,在此基础上编发党委会议纪要,党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核签发。

2.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相关工作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相应程序再次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3.党委委员对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以前,必须按原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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